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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富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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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富的划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富的划定为了进一步规芳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司法的划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经验,造订本划定。
    第一条 在执行法式中,被执行人的财富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该当实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富进行变价处置时,该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司法、司法诠释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富,该当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司法、司法诠释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富,人民法院该当委托拥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财富价值较低或者价值遵循通常步骤容易确定的,能够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能够责令有关企业提供管帐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能够强造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掌管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富地点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汇报后,该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汇报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汇报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评估汇报后十日内以书面大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法式严沉违法而申请沉新评估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掌管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富地点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
    第八条 拍卖该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倒伧询有关当事人的定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若是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上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保留价确定后,凭据本次拍卖保留价推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造执行用度后无渣滓可能的,该当在执行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持续拍卖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但该当沉新确定保留价;沉新确定的保留价该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造执行用度的总额。遵循前款划定流拍的,拍卖用度由申请执行人职守。
    第十条 执行人员该当对拍卖财富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造作拍卖财富近况的调查笔录或者网络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该当先期布告。拍卖动产的,该当在拍卖七日前布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富权的,该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布告。
    第十二条 拍卖布告的领域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富拥有专业属性的,该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布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布告或者要求扩大布告领域的,该当准许,但该部门的布告用度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富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该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障金。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能够不预交保障金。保障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该当预交保障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与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障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障金该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障金该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该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可能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采办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参与。优先采办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的,视为烧毁优先采办权。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律例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前提有特殊划定的,竞买人该当具备划定的资格或者前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能够参与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采办权人能够暗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采办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采办权人不作暗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挨次一样的多个优先采办权人同时暗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富时,其中部门财富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该当职守的用度的,对渣滓的财富该当终场拍卖,但被执行人赞玉成数拍卖的之表。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富在使用上不成分,或者别离拍卖可能严沉减损其价值的,该当归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参与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赞成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富的,该当将该财富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富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接受;受偿顺位一样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接受人。接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富的价额的,人民法院该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在拍卖起头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司法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数推广了司法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谈,不必要拍卖财富的;
   (五)案表人对拍卖财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通同的;
   (七)其他该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景。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该当暂缓执行或者遏制执行的情景的,该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遏制执行,并实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该当立即终场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遏制执行的事由隐没后,必要持续拍卖的,人民法院该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复原拍卖。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终场拍卖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但被执行人该当职守因拍卖支出的必要用度。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富抵债的,人民法院该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必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投递买受人或者接受人。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该当在拍卖布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富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接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主张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沉新拍卖。沉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沉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用度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能够直接从其预交的保障金中扣除  ?鄢蟊U辖鹩性业,该当退还原买受人;保障金数额不及的,能够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参与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该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能够遵循本划定第十九条的划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回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该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富权,人民法院能够遵循本划定第十九条的划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回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该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回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富权抵债的,人民法院该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布告。自布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富,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暗示接受该财富抵债的,该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富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富能够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之表。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接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富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富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投递买受人或者接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富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景表,该当于裁定投递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富移交买受人或者接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富该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富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扑灭,拍卖所得价款,该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拍卖财富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扑灭,但该权势持续存在于拍卖财富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能够依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门,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门,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门,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门,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依照中标规划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用度,该当由被执行人职守。
    第三十三条 在执行法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划定》。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富,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势人赞成变卖的,能够变卖。金银及其制品、本地市场有公开买卖价值的动产、易腐臭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生活难题或者生活用度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势人对变卖财富的价值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价值变卖;无约定价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值不易确定的,该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价值进行变卖。依照评估价值变卖不成的,能够降廉价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变卖的财富无人应买的,合用本划定第十九条的划定将该财富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回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该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富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本院颁布的司法诠释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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